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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黃國樑、林修全/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商標保護客體及範圍大幅擴大,商標定義指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誌,這使得過去未被保護的動態、或全像圖都列入保護,連氣味都可以成為商標,只有這個氣味能夠產生識別性。

修正草案第一條條文,將過去商標權加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與團體商標權。證明標章是用以證明服商或服務的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以與未經證明的商品或服務有所區隔。以產地證明標章為例,台南玉井芒果,就可以申請證明標章,證明產自玉井芒果。

最重要的修正在於商標定義,現行條文規定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修正條文明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新條文可涵蓋任何一種新形式商標的產生,官員說,即使是氣味也可能作為商標,只要能產生識別性即可。所謂的動態,例如許多手機開機時,產生的動態圖形或影片,全像圖如某些商品貼上的雷射防偽標籤。

新法新增規定,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方式呈現。

草案增加展覽會的優先權規定,在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在展出日起的六個月內提出商標申請者,其商標權的申請日是以展出日為準。也就是商標申請在後,但其權益卻以展出當日就獲得保障。

草案明定商標侵權行為,包括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使用跟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有讓消費者混淆誤用之虞者。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的商標,有讓消費者混淆誤用之虞者。但是這些行為必須是為了行銷目的,而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才構成侵權。

【2010/12/16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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