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吳嵩浩】

鼓勵台商回台上市是目前政府積極推動的政策,除了康師傅、歐聖、巨騰等19家台商成功發行TDR(台灣存託憑證),外傳85度C、奇景光電等企業也有意返台。這些鮭魚甚至是鯨魚準備返鄉申請TDR前,要保持過去海外的好成績,強化並落實公司治理制度,注意國際法令並落實國內規定,才能順利返鄉,並成為提升台灣國際競爭力的重要關鍵與助力。

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清祥指出,如果參照「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公司要在台灣申請上市櫃,必須符合包括建制有效公司治理架構、保障股東權益、強化董事會職能、發揮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功能、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提升資訊透明度等條件,證交所甚至要求企業應就公司治理出具自評報告。

政府相關規定的用意,其實就是要企業必須強化公司治理的能力,特別是從海外回台掛TDR的企業,主管單位上述各項要求,就是為了健全這些企業的治理制度。

陳清祥建議,有意回台的企業可參考公司治理協會的「公司治理制度評量」先行自評,或直接聘請專業人士輔導。

企業也應特別加強保障股東權益。陳清祥表示,海外企業可能因為各註冊地的法令規定不同,導致有關股東權益的保障程度不同。

例如,企業因國外法令規定,對行使股東權程度上可能與國內法令不同,但公司章程內訂定的股東權益保障相關條款,一定不能低於國內法令規定。

必須要做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包括股本變動跡絡可循,使得股分轉讓不受限制;多管道參與股東會讓股東行使權力無障礙;董事權力利益全都露等內容。

返台企業要注意提升公司資訊的透明度,例如建立公開資訊的網路申報作業系統、建立發言人制度等,以確保可能影響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的決策資訊,能夠及時揭露。

有關定期與非定期的資訊,都應該比照國內上市櫃公司的重大訊息規定項目公告申報,而且不單單只有返台掛牌的母公司要符合規定,還必須在合併報表內,記載海外子公司的重大訊息及更新,否則實質營運如果都在子公司身上,投資人光看控股公司的資訊,無法窺得企業經營全貌。

陳清祥認為這些企業應該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雖然國內法令不強制要求企業依國內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的規定,建立相關制度及作業辦法,但企業仍應自行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營運效率及效果、財務報表可靠性及相關法令遵循等三項目標。

陳清祥也表示,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等更應該透過內部稽核制度來落實執行內控制度,並慎選簽證會計師把關,達到監督制衡功效,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如此才能促進海外企業與台灣市場緊密連結,滿足投資人多元化的需求,並提升國內的市場國際化與競爭力。

【2010/06/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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